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地区非现场监管工作应当以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遵循法人监管原则,强化法人责任。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保持统计口径一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