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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

本规程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