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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共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定期沟通,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