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问询、约谈、专项评估、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