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