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