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口岸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参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进口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