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如有遗失,进出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关收到挂失报告后,通知口岸海关。原发证机关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