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 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