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