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寺庙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