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县级及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