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主要教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