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佛教协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同意备案的出具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向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报名;
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寺庙管理组织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