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管理本寺庙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对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
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