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