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三)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三)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三) 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按照水毁损失的50%补偿。但是,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补偿。 (二)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