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