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