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