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住房水毁损失; 无法转移的农业生产机械、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和饲养的畜禽水毁损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