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