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