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