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