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节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