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