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