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