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处罚种类)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侵权复制品;

罚款;

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