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法律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