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制作清单)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