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