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