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