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