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编制治理方案; 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