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原书面公示文件; 原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