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办学条件不达标。 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