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办学条件不达标。

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