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