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五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