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的各项材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