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