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备案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并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后的备案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