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