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