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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7.

7.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 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六) 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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