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