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五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