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