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